留置权质权抵押权三者的区别通俗
法律主观:
1、成立要件和保持要件不同。除签订 抵押合同 外, 抵押权 的成立原则上以 抵押 登记为条件。质权的成立,除签订 质押 合同外,须出质人依质押合同的约定将质物交 债权人 占有。 2、标的物有所不同。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除不动产用益物权外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债权、股权、 知识产权 等财产权利。 3、抵押权与质权的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仍由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保管;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
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6868为担保 债务 的履行, 债务人 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法律主观:
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的区别有,抵押权不转移财产的占有,质押权需要转移财产的占有,留置权早已合法占有该财产,并且三者可以实现权利的方式也存在不同。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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