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和行政法规的区别
部门规章和行政 法规 的区别: 1、制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机构不一样。 2、两者在法律上的地位是不一样的。 3、概念上两者也有很大的区别: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应是高于部门规章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颁布的,而部门规章则需要国务院,部门来决定,并且该部门规章不能违背行政法规中的规定。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十一条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组织起草。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确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的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区别主要有两点:
一是制定颁布的机关不同。地方性法规是有立法权的地方国家机关依法制定与发布,即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和广东省东莞市和中山市、甘肃省嘉峪关市、海南省三沙市等四个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
二是权威性和产生的社会效力不同,不能混为一谈。地方性法规的效力要高于政府规章。双方有冲突的,则适用地方性法规。
扩展资料: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七个法律部门组成。它们的效力等级由高到低依次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政府规章是根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具体表现形式有:规程、规则、细则、办法、纲要、标准、准则等。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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