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
一、入职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
1、入职合同和劳动合同的性质不同,入职前签定的协议不是成为劳动合同,属于职业意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按照规定建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劳动合同入职多久签订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的条例规定;公司应在员工入职起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且在签订合同时约定试用期。若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从第二个月起支付员工双倍工资。入职超过一个月公司未签劳动合同,可以主张公司支付双倍工资。没交社保的可以去社保局投诉,社保局可以责令公司补缴社保。劳动者也可以以公司不交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参工时录用和招收有什么区别?
录用通知书是与应聘者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要约”,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录用意向书是“要约邀请”对合同双方不具有约束力。
聘用合同是有偿合同,聘用待遇等事关受聘方的切身利益,是受聘方的主要合同权利,应当为聘用合同的必备条款。聘用合同属于劳务合同,受聘方的主要义务应为提供相应的劳务。
聘用意向书是否为合同,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聘用合同有无成立,直接决定了当事人的责任承担及法律的适用。聘用意向书中向被告发出的信息并不是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的要约。要约与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必经阶段,要约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即要约中应当包括未来可能订立的合同的一些主要条款,这是一项要约能够取得法律效力的必要条件。
聘用合同是有偿合同,聘用待遇等事关受聘方的切身利益,是受聘方的主要合同权利,应当为聘用合同的必备条款。聘用合同属于劳务合同,受聘方的主要义务应为提供相应的劳务。
招收条件和录用条件有一定的区别,求职者在求职的过程中不仅要了解招收条件,还要了解录用条件。了解了招收条件与录用条件的不同,对求职者会有一定的帮助。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招收条件与录用条件有哪些不同吧。
1、二者成立的前提不同
招收条件是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体现,由用人单位确定即可。录用条件虽然也是由用人单位制定,但必须告知劳动者并由劳动者确认后,方对其生效。
2、适用主体不同
招收条件针对的是潜在的应聘者,而不是公司员工;而录用条件是对公司的员工发生作用。
3、适用阶段不同
招收条件适用于招收阶段,即入职之前;而录用条件适用于入职之后的试用期阶段。请注意,试用期员工已经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
4、法律性质不同
招收条件是根据公司用工的要求设计,除了注意避免就业歧视外,没有其他法律意义,与劳动关系是否建立无关,也不能作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依据。录用条件则具有相当的法律效力,试用期内如果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则用人单位可直接解除劳动关系。
5、载体不同
招收条件一般放在招收广告中,也可以放在劳动合同中,或者规章制度里,或者用一个单独的“录用条件确认函”来确认。从效果来说,放在招收广告中不如用其他手段好。
6、明确性要求也有不同
招收条件不需要十分明确,HR可以在简历挑选与面试环节根据公司需要对人员进行精挑细选,但录用条件则需要明确具体,因为它直接关系到能否在试用期满之前解除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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