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狗-知识改变命运!
--

轮岗和转岗的区别

乐乐1年前 (2023-12-20)阅读数 6#综合百科
文章标签劳动者工作

轮岗和转岗的区别

 轮岗和转岗的区别,在职场中,我们的竞争压力越来越大,在职场中奋斗的朋友们为了保住自己的饭碗,也需要好好奋斗一番,提高工作技能,提高自身价值。下面分享轮岗和转岗的区别。

轮岗和转岗的区别1

  一、缘由不同

 1、岗位轮换:岗位轮换制是单位有计划地按照大体确定的期限,让职工(干部)轮换担任若干种不同工作。

 2、转岗:属于员工的内部异动。

  二、性质不同

 1、岗位轮换:是企业培养人才的一种有效方式。

 2、转岗:转岗则是从个人的职业生涯的角度来定义。

  三、特点不同

 1、岗位轮换:具有计划性,是对职员的一种培养。

 2、转岗:具有不确定性,需要根据实际员工的职业生涯规划和单位情况来决定。

轮岗和转岗的区别2

轮岗和转岗的区别

  工作轮换调岗的优点:

 1、丰富了员工的工作内容,减少工作中的枯燥感,使员工的积极性得到提高

 2、适时的工作轮换调岗能够促进企业内部人员流动,可以延长企业的寿命,激发企业的活力

 3、人才储备首先要求培养复合型人选,通过工作轮换调岗,使员工轮换调岗做不同的工作,以取得多种技能,同时也挖掘了各职位最合适的人才

 4、增强了员工所掌握的技能范围,使员工能够很好地适应环境的变化,也为员工在内部的.提升打下基础

 5、内部岗位的轮换调岗,使得员工不断有新的挑战机会,从而降低了离职的概率

  工作轮换调岗的缺点:

 1、工作轮换调岗后,往往由于对业务的不熟悉,而带来不适应和工作效率下降

 2、工作轮换调岗后,由于员工对新岗位的不熟悉,需要给员工提供各种培训以使他们掌握多种技能,因此增加了培训费用

 3、工作岗位的轮换调岗是全局性的,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这增加了管理人员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

  工作轮换调岗的优缺点

 优点:丰富员工的工作内容,积极性提高,促进内部人员流动,激发企业活力,取得多种技能,挖掘各职位最合适的人才,增强员工的技能范围,降低离职的概率

 缺点:带来不适应和工作效率下降,增加培训费用,增加管理人员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

  轮岗的意义

  1、消除误解,增进理解

 岗位轮换调岗有助于打破部门横向间的隔阂和界限,给协作配合打好基础。部门间的本位主义或小团体主义,往往来自于对其它部门的工作缺乏了解,以及部门之间人员缺乏交往接触。

  2、多岗锻炼,培养人才

 企业要培养出能够独当一面的复合型人才,内部的岗位轮换调岗可以说是一种既经济又有效的方法。

  3、消除不满,激励员工

 在同一岗位时间长了,就会产生厌烦感,适当的轮换调岗岗位会使人有一种

 新鲜感,而且也会让人感到上面对自己的重视,感受到领导是在有意识地全面培训自己,因此会在新的岗位上施展自己更大的才能。

  4、避免僵化,利于创新

 长期从事于某一项工作的人,不论原来多么富有创造性,但是在经过时间的消磨后,都将会逐渐丧失对工作内容的敏感而流于照章办事,有时甚至还会出现推诿扯皮的现象。

轮岗和转岗的区别3

  一、企业做出调岗决定,员工是否需要无条件遵从

 这个问题的答案肯定不能那么绝对,需要根据调岗原因区别对待。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如果想要调岗,必须事先和劳动者协商一致或者在劳动合同中提前做好约定,方可进行。

 同时在一些法定条件下,用人单位也可以单方面做出决定,如劳动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签订劳动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和六级伤残、孕期女职工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劳动者因身体健康情况不适合从事原岗位等。

 在这些情况下,用人单位有一定的用工自主权,并且在某些情况下已经属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如劳动者经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员工最好服从用人单位的安排。除此之外,用人单位如果未事先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很可能构成非法调岗,劳动者有权利拒绝调岗要求。

  二、劳动合同关于可以随时调岗的约定是否有效

 《劳动合同法》规定,工作岗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若想更改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虽然有些企业为了图自己方便,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有权利随时调岗或者根据公司经营情况适当调岗。

 但这种约定本身并不符合劳动法规定,因此,劳动者有权利拒绝用人单位的调岗要求,即便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也应该对其进行必要培训,若调岗后劳动者不能适应新的岗位要求,也不能以此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三、短期轮岗是否合理

 轮岗和调岗不同。因为轮岗往往是短期的,调岗是完全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但是轮岗也应该受到一定限制。首先轮岗必须有一定必要性,如劳动者现在的工作为综合性工作,需要涉及多个岗位,这时候可以轮岗,了解不同岗位的工作要求。

 并且轮岗有一定时间限制,虽然法律并未规定,但一般不宜过长,尤其不能超过三个月。最后,轮岗不能影响到劳动者的工资收入,即不能因为轮岗降低了劳动者的收入水平。

  四、员工不胜任工作岗位,是否可以随意调岗

 如果员工不胜任现有岗位,经公司考核不合格的,企业有权调整其岗位,当然也可以选择加强其岗位培训。调岗也不是“随意”的,而是必须具有充分的合理性。

 即调整后的岗位应与调整前的岗位有一定的关联,并与劳动者的劳动能力、专业和技能相适应;在实施调岗时,企业HR还应当注意保留相关的证据,如不胜任工作考评记录和书面调岗通知,调岗通知还应要求员工本人签字确认。

  五、部门取消后,调岗是否合法

 实务中,存在很多用人单位在运营一段时间后需要对单位部门进行重大调整的情况,或者将部门和其他不能合并,或者直接取消原有部门,将人员划分到其他部门。

 对于部门取消,应分情况分析,同时掌握一个原则,即劳动者调整后的工作岗位应和原来的工作内容保持一致。如部门之间虽然合并,但该劳动者仍从事原有工作,这个时候问题不大。

 但若部门直接取消,如原来的设计部门改为市场营销部门,这个时候完全改变了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劳动者有权利拒绝。另外,即便劳动者同意新的工作,用人单位也应该对其进行必要的培训,以便其具备必要的工作技能。

  六、调岗是否可以对员工收入进行调整

 答案是NO!工作内容、工资标准,都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要想变更必须经过劳动者同意,并且未经劳动者同意,工资标准只能持平或者上升不能降!对于一些浮动收入的员工,也可能出现降低收入的情况。

 比如员工本来在销售部门,其收入组成包括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绩效工资平均达到基本工资的2倍,如果被调整到行政部门,其工资仅为原来的基本工资,这个时候就存在降低员工收入、违反劳动合同的危险。

  七、调岗后,劳动合同是否需要重签

 单位对员工进行调岗,并非解除原劳动合同而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如采用解除原劳动合同而签订新劳动合同的方式,将会引发二次劳动合同后法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潜在风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所以,单位应该和员工协商一致后,就原劳动合同中关于岗位的约定条款进行书面变更。如果是关联公司之间的岗位调整,还需要签订借调协议。

 要对一个员工进行调岗,除非是同岗升职的情况,一般异岗或同岗降职都需要HR事先或事后和被调岗员工达成一致意见,或者搜罗好员工不胜任现岗位工作的证据,否则容易引起仲裁纠纷。

交流和借调的区别

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

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

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

解读

本条是关于公务员交流制度的总体规定,共分为三款,规定了交流范围、基本方式、种类等。

第一款,是对公务员的交流在制度上加以确定。这一规定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基本相同,这也是对公务员交流制度实施十几年来经验的总结和继续肯定。

第二款,规定的是公务员交流的范围,包括内部交流和外部交流两种。

内部交流,是指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既可以在本部门、本单位内不同职位之间交流,也可以在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交流。

外部交流,是指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的交流。这里所称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主要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妇联共青团等人民团体机关中的工作人员;以及中国残联、宋庆龄基金会、法学会等群众团体机关中的工作人员等。规定公务员可以与公务员队伍中的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充分体现了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特色。

第三款,规定了公务员交流的形式分为调任、转任、挂职锻炼三种。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公务员交流的方式由过去的四种变成了三种 ,把原来的轮换(轮岗)并入了转任。以前,根据交流目的的不同,将内部交流分为转任和轮换(轮岗)两个形式。但在实践中,转任和轮换这两种交流形式实质上没有太大的区别,分开后反而造成了概念上交叉重复。因此,公务员法在总结公务员交流制度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将两者合二为一,用转任来代表所有的内部交流的形式,从而使各种交流形式的概念明确,界限清晰,便于实践操作。

法律分析:借调人员就是临时抽调,负责阶段性工作,人事手续是走借调手续,工资在原单位发,在总行领取借调补助;交流人员是目前人事管理的一种新举措,上下级行进行交流轮岗,走正式人事手续,有职务交流的还会有任命,但是工资还是在原单位发放,奖金绩效是在总行考核,应该还有部分差额工资也在总行发放,但是交流有期限,期满,回原单位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鹏仔微信 15129739599 鹏仔QQ344225443 鹏仔前端 pjxi.com 共享博客 sharedbk.com

免责声明: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当前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自研大数据AI进行生成,内容摘自(百度百科,百度知道,头条百科,中国民法典,刑法,牛津词典,新华词典,汉语词典,国家院校,科普平台)等数据,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邮箱:344225443@qq.com)

图片声明:本站部分配图来自网络。本站只作为美观性配图使用,无任何非法侵犯第三方意图,一切解释权归图片著作权方,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有恶意碰瓷者,必当奉陪到底严惩不贷!

内容声明:本文中引用的各种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图表及超链接等)均来源于该信息及资料的相关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媒体、协会等机构)的官方网站或公开发表的信息。部分内容参考包括:(百度百科,百度知道,头条百科,中国民法典,刑法,牛津词典,新华词典,汉语词典,国家院校,科普平台)等数据,内容仅供参考使用,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本站为非盈利性质站点,本着为中国教育事业出一份力,发布内容不收取任何费用也不接任何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