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与长期工有什么区别
无固定期限职工与长期工的区别
无固定期限职工:又叫无固定期限合同工,无固定期限是对劳动合同期限的一种描述,该类合同没有固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而言只要职工在工作中不出现合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实现,用人单位不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可见,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相较与到期终止的劳动合同具有劳动关系稳定的特点,尤其是对高龄职工的劳动权益,能够起到很好的保护。
长期工:是指1986年9月30日以前,在国家计划指标内由劳动(人事)部门分配到国有或县以上集体单位工作的正式职工,以及1986年9月30日以前入伍,复员、转业、退伍后到国有或县以上修订本单位工作的正式职工。长期工是与临时工、季节工相对称的概念。长期工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如果一定要打个比方,长期工的招聘、管理有点像事业单位职工的管理制度,纳入国家计划指标,统招同分。94年以后推行劳动合同制度,不再有长期职工的概念。
无固定期限职工与固定工的主要区别:
1、适用的经济体制不同,长期工产生于建国初期(就是常说的工人阶级)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无固定期限职工是现代合同制度中劳动合同的一种表现形式;
2、内涵外延不同,但是两者互不交叉;长期工对称的概念是临时工、季节工,无固定期限职工的对称概念是有期限的劳动合同职工、完成一定工作的合同职工。
3、解除的程序不同,固定工的解除程序比较严格,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随时根据劳动法的固定解除。
1、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对长期劳动合同做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三年、五年按不同理解都可以看成长期劳动合同,长期劳动合同还是有劳动合同期限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指的是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2、符合劳动合同法十四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依法和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 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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