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主富农中农划分标准
地主富农中农划分标准:地主有属于自己的土地和生产工具,完全不种地,把地租给别人或雇佣长工。富农有属于自己的土地和生产工具,自己也种地,但是需要雇佣短工。中农有属于自己的土地和生产工具,不用雇佣农民,完全靠自己家人种地。
1950年6月30日开始,我国开始了全国范围的农村阶级成分的划分。即根据当时中国的土改现状和需要,将农村阶级划分成了“地主、富农、中农、贫农、工人”。中农又分“上中农、中农和下中农”。
占有土地,自己不劳动,或只有附带的劳动,而靠剥削为生的,叫做地主。地主剥削的方式,主要是以地租方式剥削农民,富农一般占有土地。但也有自己占有一部分土地,另租入一部分土地的。也有自己全无土地,全部土地都是租入的。
中农许多都占有土地。有些中农只占有一部分土地,另租入一部分土地。有些中农并无土地,全部土地都是租入的。中农自己都有相当的工具。
贫农有些占有一部分土地与不完全的工具。有些全无土地,只有一些不完全的工具。一般都须租入土地来耕,受人地租、债利与小部分雇佣农劳动的剥削。
工人(雇农在内)一般全无土地与工具,有些工人有极小部分的土地与工具,完全地或主要地以出卖劳动力为生。
对立的阶级
1949年之前,中国农村存在着地主和农民两个基本对立的阶级。地主、富农约占农村总人口的10%,贫雇农占70%,中农约占20%。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经过土地改革和农业合作化,农村的阶级状况发生了根本变化。
地主、富农作为阶级已经被消灭;农民由小生产者变成了合作农民,他们是社会主义的新型农民阶级。此外,在农村的文教、卫生、行政管理等单位,小城镇的集体或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工作人员,一般属于工人阶级范畴。
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农村,还存在着一部分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主,他们是社会主义经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
每个村至少有一个。这是符合我国农村社会的发展的历史的。农村之土地制度在于私有制,而私有的土地大多被地主兼并,每个农村几乎都有这样一个地主来占有土地。中国旧社会是宗法森严的,每个村都是一个小集体,这个集体之领导者大多就是由地主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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