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免职、责令辞职和引咎辞职到底有什么区别
公务员免职、辞职、责令辞职.....这些词虽然长得像,但其实差别很大。下面就来具体看看吧。
免职
指依法免去某人所担任的职务,是相对于任职而言。大致分两种情况:
一是因职务调动而免职,在任命新的职务之前,先免除其原有职务,这是正常的任命程序需要,除此还因一些非过错性原因,比如退休、任期届满也可启动免职程序。
二是因过错被免职。这种情况下的免职区别于撤职,因其暂时不适于继续担任本职而先行免职,接受调查或审查,严格讲不属处分形式之一。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辞职或者调出的。
(四)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免职只是意味被免职人不再担任原职务,一般不具有惩罚性。
撤职
相对免职,撤职属于惩罚性的撤销职务,分为撤销党内职务、撤销行政职务两类。公务员因违纪违法或失职渎职等原因均可能被撤职。
《公务员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也就是说,与免职不同,被行政撤职处分者要降低级别,且工资待遇也要受到影响;党内撤职和行政撤职的禁止晋升时长均为两年。两年后,他们也还有恢复级别乃至继续晋升的机会。
降职
降职在《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的表述为“降级”。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则将“降级”作为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六大种类之一,排在警告、记过、记大过和撤职、开除之间,其严重程度仅次于撤职。对于因何种情形应当予以降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也有详细规定。
与撤职一样,降级处分的有效期也是两年,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处分期满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与撤职不同的是,降级有可能只降一级,也有可能连降好几级。对于“断崖式”降级的官员,基本上已没有可能官复原职;而对于降级幅度不大者,依然有恢复原先级别甚至晋升的可能性。
辞职
根据不同的辞职原因,可分为: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
领导干部因严重失误、失职或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应当引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应当引咎辞职拒不辞职的,责令辞职,仍拒不辞职的,予以免职或提请罢免。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
改任非领导职务
据《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我们常听说的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都属于非领导职务,也被称为“虚职”。
如果说一个领导干部从领导职务调整为非领导职务,他的职级没有发生变化,但是他的工作任务和手中的权利会“缩水”。
对于这些“转非”的干部来讲,如果在影响期内表现出色,他们也有再“转正”的机会。
开除
最严厉的行政处分形式。公务员因刑事犯罪,或有违法违纪情节严重的,其被开除公职之后,不再享有公职人员任何身份待遇。
主动离职亦称“跳槽”。员工自愿离开当前工作岗位的行为。一旦离职,即与组织的雇用关系终止。过多的主动离职行为尤其是优秀员工的主动离职,会对组织的士气产生负面影响,重新招募的成本也会导致组织运作费用的上升,对组织产生不利的影响。?
被动离职是员工非自愿地离开当前工作岗位的行为。一旦离职,即与组织的雇用关系终止。形式有被裁员、解雇等。产生的原因可能是组织发展导致的工作要求改变和岗位消失,也可能是个人因工作绩效不符合组织要求、缺乏本职工作所需的资格以及个人知识技能的老化导致不再胜任岗位要求等。
主动辞职与被辞退的区别如下
一、两者的定义不同:
1、辞职即辞去职务,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行为。
2、辞退是指解除聘任的职务,不再聘用。
二、两者的行为主体不同:
1、辞职的行为主体是国家机关公职人员或者劳动者。
(1)辞职是指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选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国家权力机关提出辞去当选职务的行为。
(2)辞职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行为。《劳动法》第31条《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了劳动者可以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没有双方约定的超过30天的提前通知期的规定,则在劳动者通知30天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解除。
2、解聘的行为主体即解聘权的行驶者属于公司企业的管理者或、行政机关或者事业单位的负责人。
试用期公司可以随便开除人吗?
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试用期内,只有当劳动者具有下述法定情形之一时,用人单位才可以开除劳动者: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
(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试用期内被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由公司来承担证明员工不合格的举证责任。公司要想在试用期内辞退员工,一般会说达不到岗位要求。这里的岗位要求可不是随便说说的,必须是明确的并且提前有约定。比如新员工培训的时候,告诉你考核要求,培训结束时,员工还要签字确认,表示对考核内容是知情的。
有了考核要求,公司还要证明考核是如何评分的,员工有哪些表现没有达到的要求,最终的结果又是如何得出的。公司还要将考核的过程、结果等文件资料保存好,留下书面证据。
即使员工没有通过考核,公司还要与员工进行协商,或者调岗,不能仅仅因为考核没达标就马上宣布辞退。因为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员工经过考核证明不胜任工作的,公司要先进行调整岗位或者培训。然后依然不能胜任工作的,才能够书面通知员工解除试用期劳动合同。通过了考核的,即使公司没有书面通知员工转正,试用期届满后,就会视为员工自动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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