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破产”到底有什么区别 | 播客《商业就是这样》04
疫情对商业的影响有多大?最直观的体现就是各种公司撑不下去,破产了。标准普尔的研究统计显示,2020年全美范围内共有630家公司宣告破产,创下金融危机以来的新高。其中不乏有名的公司,比如奢侈品百货公司Neiman Marcus、经典西装品牌Brooks Brothers、休闲服品牌J.Crew、租车巨头Hertz等。
中国也有不少公司在2021年初“扎堆破产”。在1月底、2月初的最后几天里,海航集团、华晨 汽车 、北大方正、雨润集团、瑞幸咖啡等多家公司相继传出破产重整相关消息。
但其实,虽然“破产”这两个字很耸人听闻,但不同的破产,其实境遇大不相同。我们常常听到的破产,往往也不是单独存在,而是与其他词连在一起,比如“破产重整”“破产清算”“破产保护”。他们到底有什么区别?这期节目就来做一点科普,背后还有不少经典的商业案例。
毕竟,景气的公司大致相似,而凉了的公司,各有各的凉法。
| 主播 |
肖文杰 《第一 财经 》杂志主笔
许冰清 | 《第一 财经 》杂志主笔
| 你可以在本期节目听到 |
01:49 过去的一年是“破产大年”
05:49 “破产清算”与“破产重整”的区别
08:18 通用 汽车 的复活和破产重整
12:06 《半泽直树》里的破产没有真实 历史 刺激
17:12 瑞幸破产案让你理解跨国公司的破产案
19:36 贾跃亭让你理解个人破产
| 本期内容节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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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普尔的研究统计显示,2020年全美范围内共有630家公司宣告破产,创下了十年来的新高。其中有些公司,还是美国人心中的“百年老店”,比如奢侈品百货公司Neiman Marcus、经典西装品牌Brooks Brothers、休闲服品牌J.Crew、租车巨头Hertz等等。
中国公司则是在2021年初出现了扎堆破产的现象。在1月底、2月初的最后几天里,海航集团、华晨 汽车 、北大方正、雨润集团、瑞幸咖啡等多家公司相继传出破产重整相关消息。其中像雨润这样的,受困于债务问题其实已经很久了。今年选在这个时间宣布消息,主要是为了让涉事方能先安心过个年。
对普通人来说,频繁看到破产两个字是蛮吓人的。但“破产”这个看上去很负面的词,在不同公司、不同市场中的差别是很大的。如果再加上后缀,比如破产保护、破产清算、破产重整,意思也都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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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 在中文里的首次出现是在司马迁的《史记》里,意思是丧失了全部财产。但比较接近目前法律定义的“破产”,实际上是一个日语舶来词,指的是“资不抵债”。
后来,我国的破产法在法律层面给“资不抵债”的又加了一个时间限制,将破产进一步解释为“不能清偿债务的事实状态”。比如一份贷款合同要求你今年1月1日偿还1万元,如果你在那天无论如何都拿不出1万元,即使1月2日就凑齐了,理论上前一天也陷入了 “破产状态” 。
所以频繁的债务违约,或是东拼西凑勉强在最后一天还上钱的情况,往往也是公司破产的先兆。
我们有时还会听到一家公司申请“破产保护”。这其实是个在美国会听到的词。它是一种法律程序。美国的一家公司如果快不行了,一般会按照美国破产法的第十一条申请破产保护。接下来这家公司还能继续运营,然后这家公司、各种债权人,还有法院,就开始按照法规,想办法救这家公司。
中国《企业破产法》设有 “破产和解” 与 “破产重整” 两种不同的破产保护程序制度。破产和解仅涉及无担保债务的减免或展期,原则上并不涉及营业的重组,因此其适用的对象限于仅仅通过与无担保债权人的和解就能得到挽救的企业。相比之下,破产重整则是一种更为彻底、成本更高的破产程序,不仅可能涉及对无担保债权人、担保债权人甚至股东的权益调整,而且往往涉及对营业的重组。
一家公司宣告破产,就像是在濒死状态下叫来了一辆救护车,只不过随车过来的不是医生,是债主和法院。如果情况尚可挽回,就会选择 “破产重整” ;如果已经无力回天,就会宣告 “破产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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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按照比较极端的朴素价值观,一个没法按时还债的公司就是信誉扫地、无药可救的话,只配被破产清算。有些国家的破产法偏向于保护债权方,就是出于这个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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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现实世界中,哪怕是一笔房租都有可能将一家大公司送上破产之路,但解决债务问题后,公司马上就能复苏过来。很多国家的破产法偏向于保护债务方,也就是出于对公司本身的扶持。
破产重整会以法院为核心,参考各方诉求对公司进行业务重组和债务调整,以摆脱财务困境,公司实质上仍是股东方的,也不影响日常经营。而破产清算则要成立一个清算组直接接管公司,评估资产后直接按顺序、按比例分配给债权方,公司最终退出市场。
美国的破产法更倾向于救助公司,所以破产重整的过程受到保护。公司申请破产保护后,美国司法部下属的“美国托管财产管理会”将会指定委员会与公司商讨重组方案,在经债权人、债券持有人和股东方同意后,经由法院批准即可脱离破产保护。
基于美国《破产法》第11章,破产重整程序一旦开始,债务人就拥有120天的“重整保护期”。而对于体量巨大、情况复杂的企业而言,这一期限可以被延长至18-20个月。但大公司的破产重整也有异常之快的。
2009年,通用 汽车 公司因受到金融危机影响申请破产保护,当时通用的账面资产是823亿美元,债务有1728亿美元,一旦破产规模将是全美 历史 上第四大案例。而这个案子由于美国政府的参与,仅用了40天就全部解决。
在申请破产前,美国政府曾向通用发放过194亿美元的支持贷款,但难解公司的债务压力。而一旦通用 汽车 被迫清算,将有大量的失业工人,并影响上下游产业链更多的公司。所以,美国政府决定以债权方身份介入。
最终的破产重整方案中,老通用公司有价值的资产被出售给一个名叫“新通用公司”的实体,美国政府成了这家新公司持股比例60%以上的第一大股东。这个方案实际没有获得全体债权人和股东方的认可,但美国的《破产改革法案》允许法院直接执行其认为合适的重整方案,相应也避免了漫长的重整过程对通用的投资者和消费者产生过大的心理压力。
在通用 汽车 这个案例里,你可以发现整个过程是政府主导的。其实越是巨大的公司,破产重组的过程中政府参与得就越多。这就是所谓的“too big to fail”,太大了不能倒。因为这公司垮了,对整个 社会 的影响太大了(就业、资本市场、甚至国家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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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不同国家之间的破产法规定也不一样,所以跨国公司牵涉到破产问题时,情况也会复杂一些。相对简单且规范的做法,是在各个国家设立子公司,出现区域性经营压力时,一国子公司的破产不影响其他国家业务;总部出现经营问题时,则可以将业务按国别切分,适用不同国家的破产保护策略。
举个例子,2020年7月,无印良品就曾曝出其美国公司申请破产的消息。但显然,美国无印良品的破产,并没有影响到这家公司在日本和中国持续赚钱。其实在新冠疫情前,无印良品的美国业务就始终亏损,但2020年主要是在店铺租金方面承压。申请破产保护必然可以帮助其交涉租金的调整或减免。
另一个类似的例子是租车公司Hertz,其北美业务申请破产保护后,日常经营不受影响。一辆从Hertz欧洲网点借出的车,当时照样可以在美国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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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一家公司也可以直接去海外投资设厂,或是拥有海外资产。一旦在本国宣告破产重整,就要请求海外的相关国家认可本国的破产程序,这就是所谓的 “跨境破产” 。
中国在这方面过去的案例不多,比较有意思的就是最近的瑞幸破产案。瑞幸的经营业务都在中国,但为了融资设计了VIE架构,其在开曼群岛设立的离岸公司是瑞幸在美国IPO的主体。也就是说,牵涉了中国、开曼群岛(英国属地)和美国三个地区。
因为财务造假问题,瑞幸的股票在美国退市了,部分债权人转而向美国法院提起诉讼。瑞幸最初希望通过由第三方主导债务重组,自行解决问题,但最终演变为法律层面的破产重整。
瑞幸更希望相关工作在开曼群岛的法律体系下开展,所以在美国提起了破产保护,以终止所有当前公司在美国的诉讼,并将破产重整方案的最终决定权交给开曼群岛法院,而不是在开曼群岛和美国双线作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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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我们听得很多,但从贾跃亭身上,很多人还听说了另一种叫 “个人破产” 的操作。
贾跃亭的生意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中国的乐视,另一部分是美国的法拉第未来FF。在中国他为乐视旗下各公司担保了很多债务,为了还债存款、房产和股权等资产都被冻结乃至拍卖处置了;逃去美国之后,他还欠150多个债权人超过20亿美元的债务,但手中有FF的股权和收益权。
最后,贾跃亭在美国经法院同意,宣布了个人破产,将FF的股权和收益权转入一个信托管理,这意味着他丧失了FF股东身份。未来这部分股权赚来的钱,都将由信托用于支付贾跃亭的债务。相应地,FF也摆脱了这位大股东在国内债务和官司的影响,对外融资乃至后来的借壳上市都比较顺利。
个人破产目前在中国没有正式实施,2019年至今仍在试点阶段。很多替公司背了巨债的企业家理不清债权关系,也得不到制度救济,所以更倾向于跑路、逃避乃至一死了之的非法律手段,实际是不太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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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公司和个人破产外,国家也能破产。比如曾经很依赖金融业的冰岛、希腊,都在2008年的金融危机后因债务缠身,宣布过 “国家破产” 。国家破产是一个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引入的概念,更接近于一种信誉惩罚,毕竟主权国的领土和资产都是受保护的。
但宣告破产后,这些国家的信誉评级可能会降低、外商可能会撤资,通货膨胀也许非常严重,相关的债务也不会被免除,只是允许一边复苏经济、一边慢慢还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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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不等于失败,所以,申请破产不必然、也不应该是终点。一个业务状况良好,只是暂时陷入财务危机的公司,理应允许其通过重整获得新生。
在全世界范围内,能充分借助破产法规给予的保护时间和运作空间思考转型方案,最终实现重生的公司其实非常多。除了前文提到的通用 汽车 外,还有克莱斯勒、漫威、达美航空、伊士曼柯达等不少成功案例。
甚至可以这么说,如果没有破产过,漫威就不会下定决心从漫画书走向大荧幕,柯达也不会从已经快被遗忘的胶卷厂商转型成高附加值的医药公司。
但另一方面,破产制度的保护范围也是有限的,它很难从根本上解决公司老化、决策出错、劳资矛盾这些源自于经营失误的深层问题。诞生于市场的问题,很多时候还是要在市场中才能被最好地解决。政府或法律则应是为市场的创建、生长、成熟而参与治理。
商业就是这样。
| 延伸阅读 |
美国 历史 前四大公司破产案(按破产时的公司资产排名)
1雷曼兄弟控股公司 (Lehman Brothers Holdings)
破产保护申请日期: 2008年9月
资产规模:6910亿美元
2华盛顿互助银行 (Washington Mutual)
破产保护申请时间:2008年9月
资产规模:3279亿美元
3世界通信公司 (WorldCom)
破产保护申请时间:2002年7月
资产规模:1039亿美元
4通用 汽车 (General Motors)
申请破产保护日期:2009年6月
资产规模:910亿美元
《重振通用》
作者: 埃德·惠塔克里(Edward Whitacre) / 莱斯利·考利(Leslie Cauley )
译者: 程亚克
出版社: 中信出版社
《日航重生》
作者: 引头麻实
译者: 陈雪冰
出版社: 中信出版社
稻盛和夫(いなもり かずお)
日本企业家,京瓷与第二电电(今KDDI)创办人。
2010年1月19日,日本航空向东京地方法院申请破产保护,在日本政府的邀请下,稻盛和夫以78岁的高龄出任日航的会长(董事长),重整问题重重的日航。2011年日航实现会计年度的合并经营利润达到2049亿日元,创 历史 新高,并在2012年11月重新上市。2013年3月,稻盛和夫辞去董事职务,完全退出经营前线,担任纯粹顾问性质的“名誉会长”一职。
《半泽直树》
2013 年播出的日本电视剧,由福泽克雄执导,堺雅人、上户彩、香川照之等主演。《半泽直树》主要讲述在泡沫经济时期进入东京中央银行的银行职员半泽直树一边同银行内外的“敌人”斗争,一边贯彻自己的信念“不能像机器一样对待身边的人”,对待恶人要“以牙还牙,加倍奉还”的故事。
第二季已于2020年播出,主要围绕一个虚构的“帝国航空”公司的破产重组案,而剧中这家公司影射的就是现实中的日本航空。
《从破产边缘走向吸金宇宙,漫威经历了什么?》
2019年4月发表于《第一 财经 》YiMagazine公众号。要理解今天的好莱坞,你很有必要了解一下漫威这家公司。经历过易手、破产、合并、重组之后,漫威的乘数效应正在显现,它成为了好莱坞的吸金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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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倒闭,老板逃跑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俗称恶意欠薪罪),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有关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规定:
为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二条 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1)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2)逃跑、藏匿的;
(3)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4)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1)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2)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四条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
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第五条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1)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
(2)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
对于免除刑事处罚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赔礼道歉。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造成严重后果,但在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第七条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用人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实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构成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扩展资料:
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犯,严重破坏了诚实信用的市场原则,也是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之一。如果这种行为得不到有效的惩罚,那么法律的权威和社会公众对稳定生活的向往将会受到巨大影响。
因此,在刑法中增设“恶意欠薪罪”,对规范劳资关系、稳定社会公共秩序和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感无疑将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具有必要性和可能性,而且“恶意欠薪罪”应单独设立。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人保部四部门共同制定下发了通知。为了解决行为人逃匿后相关证据无法获得的问题,通知规定,由于行为人逃匿导致工资账册等证据材料无法调取或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供有关工资支付等相关证据材料的,
人社部门应及时对劳动者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时应积极收集可证明劳动用工、欠薪数额等事实的相关证据,依据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认定事实。
对于行为人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后“逃而不匿”的问题,通知规定,人社部通过书面、电话、短信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通知其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但其在指定的时间内未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或明确表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视为“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恶意欠薪罪中国新闻网-男子公司倒闭欠员工24余万工资 为躲债跑路获刑
中国新闻网-47年家族企业转型失败 老板不发工资逃跑后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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