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制度和事业编制的区别
劳务派遣和编制的区别包括:
(1)签合同的对象不同。编制合同是跟用人单位签合同,劳务派遣是跟第三方签合同;
(2)薪资发放形式不同。编制合同是用人单位发放薪资,劳务派遣是第三方发放薪资;
(3)两者的工种不同。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编制合同制也就是在本单位编制内,单位招聘的合同制岗位。
1、性质不同
编制人员是经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人员数量的定额和职务的分配之后录用后的人员称为编制人员。
劳务派遣人员指的是被劳务公司派到相应工作单位的工人。
2、组成不同
编制通常是指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人员数量的定额和职务的分配,由财政拨款的编制数额由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确定,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根据编制调配人员,财政部门据此拨款。编制通常分为行政编制、事业编制、银行编制。
劳务派遣定义用人单位将一些非核心员工(如文员、会计、软件或项目工程师、市场营销员、生产线简单操作工、包装工、保安、汽车驾驶员、炊事员、搬运工、清洁工、医院护士、护工等)。
3、合同签订不同
事业单位正式员工,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需要签订聘用合同,与单位确立人事关系,受《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管理条例》管理。
劳动派遣工就是指被派遣的劳动者。假如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甲公司安排前往乙公司工作,这个时候就是甲公司的劳务派遣员工,但是是在乙公司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如果是合同工,就是本人和这家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以及劳动合同关系,也就是说一旦有任何劳资纠纷,是本人和这家单位来处理。
如果是派遣工,就是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并不是这家单位的员工,只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一旦有任何劳资纠纷,本人、单位、派遣公司三方来解决,如果公司解聘的话,本人会直接被退回派遣公司。
:《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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