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郑州大学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第三章 纪律与考勤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对上课、实习、实验、军训、劳动等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请假或者请假未获批准的缺勤者,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当遵守考试纪律。学校按照《郑州大学考试工作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对违纪或作弊者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需请事假者,应持相应证明办理请假手续。学校管理部门要从严掌握。因病请假,应当持校医院证明。学生请假3天以内者,由辅导员批准; 请假1周以内者,由院(系)主管领导批准;请假超过1周者,由院(系)主管领导提出意见,报教务处批准。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擅自离校,或请假逾期返校者,均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未经学校批准或未履行请假手续,不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经批评教育后,一学期内累计缺席12学时(含12学时)以内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因缺席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已受到处分的学生,未经学校批准或未履行请假手续,仍然不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再次累计缺席8学时(含8学时)以内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学生缺席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活动的学时数,正常上课期间1天按实际授课学时计算,实习(实践)环节1天按4学时计算(节假日除外)。
第二十七条 其它违纪行为由学生处及有关部门按照《郑州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违纪处分暂行条例》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对学生进行处分。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校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向学校作出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后,学校负责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或公告。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三十二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按照《郑州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实施办法》,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三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四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五条 从学校处分决定书送交或者公告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离校手续,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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