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员优化和裁员的区别是什么?
公司人员优化是公司自己发明的一种说法,其实性质和裁员差不多。但是二者又有区别。
一、 性质不同
1、合法与违规
公司裁员:依据我国《劳动法》规定的裁员专指经济性裁员,是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指的是用人单位在法定的特定期间依法进行的集中辞退员工的行为。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的企业,可以裁减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产生的富余人员。
裁员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但公司人员优化,是公司自己发明的一种说法。一是为了逃避因为辞退员工而产生的赔偿费用;二是减少对公司的负面影响。因为裁员是需要向劳动部门提供裁员方案,经过审批才可以执行裁员,裁员需要赔偿n+1个单位的工资。
那么只说优化,不说裁员,就是不想补偿裁员的费用。比如拿地产行业项目来讲,每一个项目都是一个独立公司,需要向当地部门申报裁员,一旦被宣传,会对项目造成巨大影响,也会对品牌造成巨大影响。所以经常以优化的名义进行辞退员工。
所以优化只是公司自身发明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的。
二、 条件不同?
企业在两种情况下可以裁减人员:
一种情况是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另一种情况是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此外,企业裁减人员,还应当严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章规定的程序进行。
企业只有具备了法定条件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裁减人员才是合法的,以裁减人员的方式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才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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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企业裁员也不是说裁员就能裁的。那么如果以公司优化的名义,那么就简单的多,只要员工认可,双方达成了经济补偿条款,协商一致,那么就不用惊动当地政府或者劳动局。
如果有单位滥用人员优化(裁员)的名义辞退员工,而不给予经济补偿,那么是可以去劳动局投诉和举报的。如果被证明属实,劳动局会给予公司处罚,并要求赔偿员工2N的工资。
所以如果遇到公司以非法名义裁员,那么就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
很多用人单位在辞退员工都声称自己在裁员,但最后在辞退理由中注明的又是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那么什么是裁员,裁员与辞退是一回事吗?
裁员是经济性裁员的简称,是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指的是用人单位在法定的特定期间依法进行的集中辞退员工的行为。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的企业,可以裁减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产生的富余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这里的“报告‘仅指说明,无批准的含义。”优先录用“指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的法定条件有两个,只要满足其中一个条件即可以实行经济性裁员:
一是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 “法定整顿期间”指的是企业为了恢复清偿债务的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破产程序进行债务调整和企业整理的一种再建型破产制度。如企业经营不善,难以清偿到期债务,就可能被债权人申请破产。如企业只是遇到暂时的困难,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就可以恢复清偿能力,则企业可以和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由法院宣布进入整顿期。在我国整顿由被申请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并负责主持。如整顿期限结束,企业仍不能清偿债务,则由法院宣告企业破产。“进入法定整顿期间”说明企业经营十分困难。
二是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员。
裁员是集中的辞退员工,所以某些与个别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不在适用。同时由于裁员往往牵涉面较大,因此在程序上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
由于裁员是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的,劳动者没有过错,因此如果劳动者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之一的,就不得被裁减:(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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