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和劝退的区别和影响
法律主观:
劝退和辞退的区别: 1、概念不同。劝退属于实践中的通俗说法,一般为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但存在一定的可商量性。辞退一般是用人单位根据法律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辞退具有强制性。 2、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适用不同。劳动者接受劝退的,用人单位一般需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辞退属于过失性辞退的,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用人单位过失性辞退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违法辞退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赔偿金。 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以劝退方式变相辞退劳动者,并以此规避赔偿金。
法律客观:《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分析:辞职和辞退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有以下区别:1、行为主体不同,辞职是职工个人,辞退的主体是单位。2、政策不同,辞职的政策支持比辞退的多,辞职事由广泛,辞退事由有限。3、辞职和辞退成立的事由在性质上不同。辞退一般是职工有违纪行为,而辞职的理由比较正当。4、程序不同,辞职要由职工书面申请,辞退则不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