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后,续签合同和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有什么区别
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应该续签合同,而且合同条款要延续原合同规定。但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情况下,公司变更合同条款或者不承认工龄的,那么劳动者要注意甚至要反映到劳动局解决。合同到期续签流程程序:1、发出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书征求劳动者的意见;2、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3、签订续订劳动合同的协议书;4、鉴证或者备案。
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续签,是指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当事人均有继续保持劳动关系的意愿,经协商一致,延续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双方可以续签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所谓重签就是要先将员工原有的合同解除才可以重签。劳动合同的新签与续签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均需要满足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区别:签注是一年一次,续签是居住证时限的延长。且此两种操作代表的意义不同。
居住证的签注是指居民证持有人需要在居住期每满一年到期之前一个月内,到居住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的一种手续。
而居住证续签是在居住证上所签订的时间到期时,延长居住证时限的方法。
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 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居住证办理材料:
本人身份证明、在本地合法居住证明和就业信息。投靠配偶的还应当提供结婚证。
(1)身份证明: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2)居住证明:拟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
(3)居住在自购住房的,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
(4)居住在租赁住房的,提供由房屋管理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复印件(验原件)。
(5)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
(6)居住在亲戚朋友家的,提供居(村)出具的寄宿证明。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
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义务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三)机动车登记;
(四)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五)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六)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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